TLA, founded in 2010, is actively involved in supporting and assisting professionals working in the fields of leisure, sport and recreation. The purpose of the Taiwan Leisure Association is to promote, stimulate, and encourage healthy lifestyl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nd scholar activities in the area of leisure, sport and recreation. We are interested in promoting physical active leisure to the Taiwanese society as well as in interacting with worldwide scholars and professionals in the field. 研討會網站
President of TLA
From the President Dr. Lucetta Tsai
Leisure, sport, and recreation ar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o Taiwanese residents, and the population of recreational sport participants is continually growing. The Taiwan Leisure Association (TLA) is aimed to promote physical active lifestyle to Taiwanese society. Through cooperation with governments, schools, and relate private or public sectors, we hope to stimulate interests and create opportunities for Taiwanese to participate in recreational sports. Currently, TLA has involved in promotion of sports such as windsurfing, hot air balloon, and water-skiing. More and different recreational sports are planned in the TLA’s future work.
Comparing with western countries, the development of recreational sports in Taiwan is still immature. Another goal of TLA is to help Taiwanese connect to the world society and bring in advanced experiences. Therefore, TLA will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international events related to leisure, sport and recreation -- both scholar and apply aspect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2010.12.19 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灣休閒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本會之宗旨如下:為致力推廣國內各式休閒運動之風氣並結合國內、外休閒運動等相關團體的組織推行、倡導各式休閒運動、引用國內外先進之技術與規則、結合休閒運動相關領域知識,藉以促進國內休閒運動之產業發展與及提升協助研究水準。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及倡導國內各式休閒運動。
二、研究國內外休閒運動之發展事項。
三、舉辦國際研討會、推動國際和兩岸交流。
四、舉辦休閒運動之教育訓練、職業技能訓練及賽會之辦理。
五、辦理會員間之聯誼活動及輔導本會會員各項休閒運動等證照之考照。
六、承接辦理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所轄體育會、全國單項協會及公私立機關(團體)委辦及諮詢事項。
七、輔導舉辦各式休閒運動與輔導體育團體、相關學校或縣市政府辦理相關活動等。
八、其他有關休閒運動之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 二 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各式休閒運動有興趣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依法設(成)立之合法立案之企業、團體。
三、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至廿四歲,且具學生身分,對各式休閒運動有興趣(需為當年有效之學生身分)。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____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通過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繳納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辦事細則,經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Jin-Zhong Wang
Chiung-Tzu Lucetta Tsai
Li-Wen Hsieh
Wen-Xuan Wu
Rong-Zhe Yu
Min-Ling Hong
Zhi-Yi Jiang
Zi-Lin Chen
Zhi-Wei Huang
Hong-Yu Xu
Zheng-Yu Wang
Rui-Juan Chang
Wan-Ting Chen
Zhi-Qin Huang
Yu-Zi Chen
會員資格: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各式休閒運動有興趣者。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依法設(成)立之合法立案之企業、團體。
三、學生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至廿四歲,且具學生身分,對各式休閒運動有興趣(需為當年有效之學生身分)。
四、贊助會員:
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入會辦法:
一、填妥入會申請書,並繳交2吋相片2張及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寄至本會,經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約1~3個月不等)。
三、本會通知審核動過,再繳交入會費伍佰元及年費伍佰元,即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繳款方式:
一、銀行匯款:
帳號:0967-440-001714
銀行:玉山銀行大安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休閒協會。
二、支票寄至本會,抬頭為「社團法人台灣休閒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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